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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贍養老人如何申報

收養贍養 閱讀(2.62W)

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7章第23條規定,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贍養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費用不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附加扣除。
被贍養人中的年滿60歲的父母,僅指納稅人的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或其他法定贍養人。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主體包括負有贍養義務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經去世,負有贍養義務的是孫子女、外孫子女。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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