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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院領養一般沒有對孩子的年齡限制,但是收養人應當年滿三十週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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