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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收養因為下列原因形成:1.收養人、送養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收養人同意收養、送養人同意送養及年滿8週歲的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並非出於本人的真實意思意願;3.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收養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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