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 )××字第××號收養人:×××(應寫明姓名、性別、住址)
收養人:×××(應寫明姓名、性別、住址)
被收養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
茲證明被收養人×××的生父母自願將×××(被收養人姓名)送給他人收養,
收養人×××、×××願意收養×××為養子(女)。
經審查,該收養關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條的規定,其收養
關係自公證之日起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