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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兩個孩子如何判撫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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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兩個孩子如何判撫養費標準

一、離婚時兩個孩子如何判撫養費標準?

離婚時兩個孩子的撫養費標準不是法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 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二、離婚後變更撫養費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在已經育有兩個孩子的情況下,彼此之間都應該很清楚對方的工資收入狀況,所以撫養費標準是不能跟其他家庭攀比的,事實上,不管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是怎樣的,影響撫養費標準的最終還是對方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