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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期間一方鬧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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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期間一方鬧事怎麼辦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在一段感情糾紛當中很難從表面的一些現象去判定誰對誰錯,可很多時候卻能夠直接看到其中一方處理事情的態度是非常的不理智的。在起訴離婚的過程當中有一方不斷的進行鬧事這絕對不是個別現象,不過,離婚訴訟期間一方鬧事這種做法,如果已經嚴重干擾到了自己的生活,可以馬上選擇報警的,鬧事的這一方是要被治安拘留的。

一、離婚訴訟期間一方鬧事怎麼辦?

無論雙方的關係如何,如果一方的無理取鬧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另一方的正常生活,那麼另一方可以直接選擇報警。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起訴離婚原告要注意什麼事項?

(一)仔細審閱提交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煩的發生。

1 、避免被告二個住所地的情況出現。根據有關要求,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立案時,應該提交法院的材料有:起訴狀、結婚證書、身份證、財產清單。應該注意的是,在提起訴訟之前,應核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特別是被告的資訊不能出現兩個或以上的住址,否則有的法院(如閔行)會讓當事人提供被告現住所地的證據,一般是現住所在居委會的證明,這是非常麻煩的,當天立不上案不說,還要去被告居委會開證明,費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的情況應當引起注意。

2 、規範書寫起訴狀。對起訴狀的書寫,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這裡,注意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絡電話、手機,以方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絡。

(二)關於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因為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併處理,加之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的,因此,法院會讓原告提交財產清單。黃律師還是建議當事人儘量少列財產數額,先少預交訴訟費用,這不是惡意避免向法院交費,而是因為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協商致,協議離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協商一致,要撤訴,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 “ 損失 ” 就會越大。而對於法院來說,因為可以根據審理的財產數額,責令原告補交訴訟費用,因此,法院可以通過這種救濟途徑收取應當收取的費用。

(三)關於立案前後時間段的把握。立案後,要注意記住自己的案號,並詢問立案人員何時案件可以轉到民庭、或哪個法庭,而後及時與法庭審判人員聯絡案件進度事宜。一般立案後,三天內可以轉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後打電話查詢案件承辦人員是可以查到的。

(四)關於附帶申請調查取證文書的問題。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有些特定的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帳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只能委託法院調查,或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但如果對方一知道原告訴至法院,很可能就會立即將資金轉移,因此,我們婚姻律師建議原告直接在訴狀中附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或調查令申請書,並註明先查詢再送達的理由,不至於 “ 打草驚蛇 ” ,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查詢賬上仍有大量資金,考慮採取財產保全,以求主動。

有關離婚訴訟期間一方鬧事怎麼辦的這個問題就給大家介紹到這裡了。如果當事人的這種所作所為對自身或者家人的生活已經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那在報警以後,公安機關可以結合當時的情況按照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而且這種做法可以作為新的證據,有的時候只會加快法院判決離婚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