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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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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夫妻一方要是想離婚,然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話,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訴訟方式離婚,但起訴的一方不是隨便找一個法院就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在我國對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是做出了明確劃分。那究竟起訴離婚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才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起訴離婚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有些離婚訴訟當事人不知道應到何處立案,或是因戶口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時,希望能就近起訴,還有的當事人接到人民法院傳票後,從未考慮到該法院是否對本案有管轄權……等等,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轄權的問題。

對於訴訟來說,這是首要的關鍵一環,如果連管轄權都沒有弄清,就有可能產生判決效力問題。婚姻案件屬一般民事案件,其管轄依從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此主要是闡述原被告雙方均系我國公民,且在國內有住所的情況。

(一)原則性規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經常性的情況: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軍人特殊情況: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戶籍遷出後的情況: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當事人被監禁時:若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被監禁,則一般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談到的是地域管轄,但實際上因為有些婚姻案件牽涉到分割財產標的較大,超過了基層人民法院受案標準,因此會歸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劃分標準依各地區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區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財產爭議標的不超過五百萬元的離婚訴訟案件,在此標的以上則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

起訴離婚即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適用條件:

1、夫妻妻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雙方自願離婚,但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3、雙方都同意離婚,但一方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或被勞教、勞改而無法親自去辦理登記離婚的;

4、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就級別管轄來看,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都是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而要是非特殊情況的話,則應該是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進行管轄。當然,現實中離婚夫妻可能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一方在外地,甚至雙方都在外地,那此時確定管轄法院就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