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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離婚 | 離婚協議書寫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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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寫幾份

一、離婚協議書寫幾份

離婚協議書需要一式三份,雙方各留一份,婚姻登記部門留一份。

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怎麼辦

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夫妻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後,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就孩子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付、增加、減少等糾紛起訴至法院的,應列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經過判決的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費等問題,就可以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並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因此離婚協議不履行的後果就是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能進行民事訴訟。

三、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後果如何

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於人身關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法院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哪些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也必須有法律規定。因此,有法律效力的檔案不一定有強制執行力,也就是說,雖然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能直接根據協議內容,請求法院對不履約一方的財產採取強制措施。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履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是說,由於履行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協議是在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則會撤銷離婚協議,否則,會判決另一方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不少人認為,離婚是夫妻兩人的事情,在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時候,自然是當事人各自一份就好。但是因為離婚協議書在當事人都簽字之後僅僅是成立,只有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將離婚協議書登記備案之後,那麼才會生效。這個過程中,婚姻登記處就會要求離婚夫妻提供簽好的離婚協議書備案存檔,於是離婚協議書通常是準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