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主要是什麼

離婚 閱讀(1.71W)

一、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主要是什麼

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主要是什麼

1、人民法院判決是否離婚,是從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原則考慮,所以對於判決離婚的案件,比較謹慎。

2、現行民法典明確規定,只有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情形,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具體來說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與其他異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長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遺棄和虐待家庭成員的情形;

(4)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間經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間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習慣、文化層次差異太大,或者婆媳關係不合,象這樣的情形起訴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二、法院判決離婚要多久

即使提出訴訟,對於婚姻案件的審理,也要符合法律規定期限。

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式需要三個月,二審按普通程式算期限是六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4個月,多則9個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麼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訴。

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

所以,堅持離婚的一方到法院訴訟離婚,不是說很快就可以解決的。

法院是否判決准予離婚,完全以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而不會以雙方是否有過錯為依據。雙方的過錯情節只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作為考慮的因素。因此,有過錯方起訴離婚的,如果法院查明確屬夫妻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的,仍會判決離婚。但在分割財產時會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照顧,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過錯行為的,無過錯方還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