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是離婚夫妻十分關心的話題。那麼,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夫妻財產分配的方式有哪幾種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一、協議分割。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該約定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且具備法定的形式。
二、訴訟分割。
離婚夫妻不能就夫妻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的,離婚夫妻可以就此提起訴訟,交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知識:
一、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什麼?
1、工資、獎金。
這裡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具體包括基本工資、補貼、獎金、福利、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准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於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裡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資訊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隻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關於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
5、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8、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哪些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根據《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所做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離婚夫妻財產分配的方式有兩種,即協議分割和訴訟分割。需要補充的是,如果當事人選擇訴訟分割,當事人則要充分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和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並對此提供相應地證據證明。如果您對離婚夫妻財產處理還有其他疑問,請您及時聯絡本站,我們將為您爭取最大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