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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大連訴訟離婚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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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大連訴訟離婚是否可行?

外地夫妻來到大連工作和生活卻因為感情問題到法院去起訴離婚,但是很多外地夫妻想離婚且協議不成功卻不知道自己應該去哪個法院才能順利通過訴訟的方式結束婚姻,甚至還有人覺得只能回到結婚當地才能辦理離婚。那麼,外地人在大連訴訟離婚是否可行?

一、外地人在大連訴訟離婚是否可行?

首先,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如想在大連採取協議的方式離婚,那麼雙方或者有一方的戶口必須是在大連,否則沒有辦法辦理。

其次,如果雙方或者被告在大連生活已經超過一年以上,那麼雙方可以在大連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訴訟需要什麼手續和材料?

第一階段: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於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並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 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

大連的外地夫妻只要在當地已經有了固定的工作和生活就可以不用再週轉回結婚登記地的法院起訴離婚,只需要在夫妻一方工作或者生活地的法院提交訴訟請求就可以。小編提示,離婚訴訟建議委託律師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