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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援什麼情況下離婚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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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援什麼情況下離婚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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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有的夫妻是通過分居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係的。當然,此時一般也是向法院起訴離婚。那麼嚴格來講,法院支援什麼情況下離婚分居呢?也就是說符合哪些情形的,法院才會支援夫妻分居離婚。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法院支援什麼情況下離婚分居

一般來講,夫妻分居都是合法的,但如果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並且達到了離婚條件的話,那麼就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判決離婚。那麼,合法分居離婚的條件包括什麼?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合法分居離婚需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

二、離婚分居需提交哪些證據

認定分居離婚,條件之一就是“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那麼具體來說包括下列證據:

1、在分床不分房的情況下,如果你已經想好了要離婚的話,那就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定分居證明書或者是分居協議書,上面要有雙方的親筆簽字。如果沒有寫分居協議書,那就最好是口頭有所承諾,自然在法律上的時候,必須對方承認才可以。這個在法律上,如果對方不承認,則很難取證。

2、感情不和的時候,一方離開家,在其他地方租住房子或者是在親戚那裡借住。若是第一種情況下的話,那在法律面前直接提供與房東簽定的租房合同就可以,再找房東做人證。如果是在親戚家住的話,那自然借住的親戚家人,就是證人,可以找他們幫助提供證據,證明你處在分居的狀態中。

3、分居後,法律在取證的時候,不僅僅只是看一方面的證據,而是需要多方面的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如果你和對方有來往的書信或者是電子郵件的話,一定要把這些內容儲存好,在取證的時候,法律會從書信來往的內容而得知你們感情不好,得知夫妻屬於分居的狀態。

4、夫妻感情不和的時候,你們身邊的人一定了解到你們具體的婚姻狀態,例如,共同認識的朋友,或者是共同的親戚。在你們辦理婚姻,需要證明分居狀態的時候,就需要這些證人來證明。只是,在法律取證的時候,證人的部分言語法律仍不會全部採信,因此,證人需要多找幾個來證明你們夫妻分居的狀態。

5、如果你想以分居的方式來離婚的話,那就需要給對方發一份分居證明材料,裡面寫清楚,你們現在的狀態是分居。這些書面的分居文書最好是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寄送,這樣你就可以保留寄送的憑證,在法律需要取證的時候,你發件的時間就是你們開始分居的時間。

現實中,導致夫妻分居的原因比較多,但不是所有的分居情況下最後都是可以離婚的。法院支援什麼情況下離婚分居,肯定就是要滿足分居離婚的條件才行,包括夫妻以感情不和而持續分居2年及其以上的,那麼這種情況下才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