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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有哪些精神賠償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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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有哪些精神賠償可以申請?

離婚後有哪些精神賠償可以申請?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情形則應賠償對方精神撫慰金。

注意,只有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如果夫妻一方出於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過錯自願給另一方精神撫慰金也是可以的。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確定了該給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那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是多少呢,法律並沒有在具體數額上予以規定。法院判案一般從以下幾點進行綜合考慮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所以離婚案件的精神賠償數額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二)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

(三)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

(四)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五)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過錯方的具體情況以及事後態度

(七)其他情況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婚姻關係的結束,那麼,由此會產生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所以,在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還應考慮到其他情況,比如:夫妻用於家庭勞動和子女撫養、教育上的時間和費用等因素。

法官是要根據這幾種情況確定離婚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的。

怎樣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在適用婚姻法相關規定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婚姻法規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精神賠償損失費是多少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超過5萬。這在婚姻法裡叫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張該損害賠償方須對離婚無過錯,這個條件意思是即使有過錯,如果該過錯未導致離婚(與離婚無因果關係)亦視為無過錯。  

2、過錯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這幾種情形才構成離婚過錯。  

3、該過錯須與離婚有因果關係,即該過錯導致離婚。如果雖有過錯但雙方未離婚則不能主張此損害賠償。  

4、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須區分行政離婚與訴訟離婚而有不同。在行政離婚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張。訴訟離婚的原告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該主張。否則在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後不得另行主張;訴訟離婚的被告若不同意離婚,但法院判決離婚的,可在判決生效後另行以訴訟方式提起該損害賠償請求。但無論是行政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若該過錯在離婚後才發現的,不得主張,理由在於該過錯與離婚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一般對於普通的離婚案件法院是不主張賠償精神損失費的,但是如果有證據來證明自己在這場婚姻當中遭受到了折磨也是可以主張的,這都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確定,所以一般不同的情況處理的方式也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