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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法律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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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法律條件包括哪些

一、協議離婚的法律條件包括哪些

協議離婚又稱自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協議離婚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是合法登記的夫妻,即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雙方離婚是完全自願的,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達成了一致意見。其中,子女問題,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二、協議離婚後能反悔嗎

1、離婚本身不能反悔

雙方離婚後其夫妻關係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由此可知,復婚不僅必須雙方自願,還必須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2、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反悔

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主要涉及撫養權和撫養費。如果依原協議履行嚴重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或撫養費明顯偏低,另一方隨時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

協議離婚就是當事人直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與訴訟離婚相比,更加便捷。不過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需要簽訂離婚協議,並在民政局留檔。離婚協議一旦訂立,雙方即應當遵守,當事人因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隻有在訂立離婚協議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時,法院才會變更或者撤銷協議,否則法院則會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