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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一天可以辦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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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證一天能辦下來嗎

離婚證一天可以辦好嗎?

1.《民法典》生效之前,當天就可以領到《離婚證》,《民法典》生效之後,申請當天為第1天的話,最快可以在第32天領到《離婚證》。

比如:1月4日申請離婚,經過30天#離婚冷靜期#,2月4日至3月5日期間可以領《離婚證》,如果2月4日去,即為第32天領到《離婚證》。

2.《民法典》生效之後,若離婚冷靜期後的30日的最後一天去領的話時間就最久,一般是在第61天。

但是,若最後一天,趕上節假日,時間可能就長了,比如,8月2日申請離婚,為第1天,經過30天離婚冷靜期後,即9月2日至10月1日可以領《離婚證》,而10月1日為國慶7天假,所以最後一天為10月8日,如果最後一天去的話,10月8日領到《離婚證》,即在第68天領到《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夫妻一方離婚態度堅決,是否可以拒絕執行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該條文是離婚登記程式中引入冷靜期制度的法律依據。換言之,是從法律的高度對登記離婚程式作出限制性規定。所以,即使一方離婚態度堅決,也不可以拒絕執行冷靜期。但是,如果冷靜期屆滿後,雙方無法就離婚協商一致,堅決離婚的一方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除婚姻關係。

為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了冷靜期。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設定一定期限的冷靜期,可以讓夫妻雙方在冷靜期內進行情緒調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選擇,從而有效避免衝動離婚情況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