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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軍人離婚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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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軍人離婚有什麼規定

法律上軍人離婚有什麼規定

第二十三條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在軍婚確實破裂的情況下,限制軍人配偶的離婚起訴權和勝訴權,不能達到立法目的,還可能適得其反。限制軍人配偶的權利,目的在於保障軍人的婚姻權利。我們認為,如果軍婚確實破裂而不予以解除,對軍人婚姻權利保護無益,相反有以下弊端。第一,如果不結束已經死亡的婚姻,可能使配偶關係繼續惡化,于軍人幸福無益。對於確實破裂的婚姻,軍人不同意離婚,是基於對婚姻還有期望或者是對配偶一方背叛婚姻的報復。如婚姻關係確實破裂,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破鏡重圓之機會較小,限制離婚至少使一方失去了追求幸福婚姻的機會,使雙方陷入無休止的爭吵,最後演變為雙方相互的厭惡、憎恨對方、憎恨婚姻,甚至產生仇恨。生活在仇恨中的軍人何來幸福,怎能安心於保家衛國呢?第二,這樣絕對化的內容,使得人們在擇偶時勢必會對軍人“敬而遠之”,不敢輕易“以身相許”,以免將來苦苦折騰自己。從這個角度講,這樣絕對化的規定其實對軍人群體自身產生不言而喻的負面效應——軍人婚配困難。

軍人離婚的處理需要當事人滿足一定的條件,因為軍婚是受國家有關法律進行的保障的,因此自己需要多加留意具體的法律限定,儘量減少自己的不必要的衝突,但是問題的處理需要涉及較多的程式,自己需要多加的注意其中的細節,減少不必要的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