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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一審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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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一審需要多久?

一、離婚官司一審需要多久?

(1)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二、離婚證據

1、結婚證、房產證、身份證等

這類證據在離婚訴訟中非常重要,可以說,缺少了它們,當事人往往很被動。不過,這些證據證明目的一般不會因為一方當事人隱藏、銷燬證據而遭擱淺,畢竟,這些證據在相關部門都有備案:結婚證可以通過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證明替代;房產證可以在房管局查詢;身份證可以在公安局人口查詢中心開具證明。

2、銀行存單、股票賬戶等

這類證據跟第一類證據有相似之處:有據可查。但是,這類證據具有自己的特點:對應的權益容易變更、變現。所以,在收集和儲存該類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做好固定工作。尤其是股票賬戶,由於股市波動導致帳戶市值的不穩定增加了證明難度。

3、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已經說過很多次了,此不贅述。能夠證明一方或雙方具備了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往往也很難收集。其中,證明一方犯罪是比較容易的;證明家庭暴力、賭博等惡習則非常困難。證明重婚比較容易,但是,證明分居或同居則比較困難。

4、過錯損害賠償證據

過錯損害賠償的證據類似於法定離婚理由的證據,但是,在實際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時候,我們想當然的一些“證據”,到了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這些證據可以輔助其他證據)

在現階段,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辦理,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就是訴訟離婚,如果雙方就離婚的具體內容和財產分割等情況有爭議,是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判決的,那麼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首先會考慮到夫妻雙方的感情,如果已經破裂也會判處離婚。

當夫妻雙方在婚後感情已經破裂時,也是可以選擇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實際情況中也經常會因為糾紛和爭議而選擇訴訟離婚,法院在審理的判決時也會遵循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原則去決定,當一審做出判決後,有一方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二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