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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的證據

離婚 閱讀(1.75W)

1、如果是不動產需要提供查冊證明,公租房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單位的名稱及合同等;
2、提供雙方的身份資料,包括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原件核查交影印件;
3、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比如說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等;
4、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5、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等;
6、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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