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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協議離婚後她又起訴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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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局協議離婚後她又起訴是合法的嗎?

民政局協議離婚後她又起訴是合法的嗎?

是合法的;

協議離婚後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反悔的可以在一年內起訴,如果孩子撫養關係反悔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離婚前一方財產轉移了怎麼辦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的處理時,一般應把隱藏、轉移、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毀損、變賣的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三、如何收集轉移財產的證據?

法律規定明確了發現一方轉移財產該怎麼辦,但法律要求是以證據說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未轉移財產一方要舉出證據證明對方隱匿了財產,隱匿了多少,如果舉不出證據,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家庭地位偏低的當事人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常處於證據收集的劣勢。且目前家庭資產狀況又日趨複雜,除了住房,還有股權、經營權等,發生離婚訴訟時,一方隱匿、轉移財產,甚至編造假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受害方對新型的理財方式不瞭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幹了些什麼,每天見到的就是明處的這些東西,對於暗處的一無所知,那麼,就無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證據收集任務;當客觀事實不能被完全證明時,只能尊重法律的真實,也只能看著本屬於自己的財產歸屬他人。

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後,對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夫妻共有財產。

因此,原告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應當積極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東出資證據;公司相關財務報表;存摺的開戶行、賬號;炒股賬號;房屋所有權證;其它夫妻共有財產的發票,等。對現金、貴重物品注意保護。在必要時,可以申請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

當然,夫妻鬧到離婚這一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雙方都不會不知道,作為被告一方,也應有所警覺,對夫妻共有財產採取相應措施。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在網上找不到確切的答案時,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的律師,以免耽誤時間,造成更大的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的時候雙方就簽訂了離婚的協議書,但如果在離婚之後發現對方有轉移和隱藏財產的情況那麼就可以重新進行起訴,讓法院給出一個公平的判決,從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