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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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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1.申請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上述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其中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全面瞭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離婚冷靜期

離婚雙方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經過30天,雙方還是需要離婚的,是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了。

4.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如果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協議離婚後能否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即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就是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與去法院提起離婚是,在流程上面是有很大的差異。相比之下,去民政局離婚的流程要簡單一些,也能更加快速的解除婚姻關係。因此,很多時候夫妻離婚往往都會優先選擇協議方式離婚,若是無法協議離婚,才會考慮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