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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不準離婚 | 原告還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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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不準離婚,原告還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


起訴離婚並不代表夫妻最終一定可以解除婚姻關係,要是不符合規定情形的話,那法院判不準離婚也是很正常的。而實踐中,要是法院判決夫妻不準離婚的話,之後作為原告的一方是否還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法院判不準離婚,原告還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七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項規定說明,不準離婚的判決生效後,原告在六個且內又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不會受理。但是,如果發現新情況,有新的離婚理由,則允許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這裡說的“新情況、新理由”,是指在判決不準離婚後,原告遇到了危及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等重大事故的隱患與可能,或者存在確實無法共同生活下去的嚴重情況和理由,則允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離婚。這項規定還說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判決生效滿六個月後,是可以再提起離婚訴訟的,此時,法院就會受理並依法進行審理。

本站溫馨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規定的條件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或者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找不到對方該怎樣辦離婚?

方法一: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方法二:

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一)宣告失蹤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

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要是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話,那此時法院是會判不準離婚的,當然做出判決之後,一般是要在6個月之後才會允許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此時還是要符合了判決離婚的情形,不然就不會判離婚。但此時卻有可能是被調解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