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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同性戀可以不可以要求離婚

離婚 閱讀(2.06W)
夫妻一方是同性戀可以不可以要求離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規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那麼要是夫妻一方是同性戀能不能要求離婚?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其含義是一男一女的結合,而同性戀是指性別相同者作為相互滿足性慾物件的一種性行為。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明文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雙方互相忠實包括性行為方面的忠實,這是婚姻的單一性與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夫妻一方與他人保持同性戀關係,事實上與無過錯方不存在感情相吸的可能,同性戀一方在思想主觀上,已經有了第三者,儘管這種第三者是同性的。因此,夫妻一方的同性戀行為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事實上同性戀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穩定性,應當適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是可以以此為判決准許離婚的。綜上,夫妻一方是同性戀的,另一方可以依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規定的規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