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幾年時間?

離婚 閱讀(3.04W)

起訴離婚需要幾年時間?

一、起訴離婚需要幾年時間?

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1、起訴離婚是你的權利,不管分居多少時間,均可以提起離婚,但是分居2年是感情破裂的也即離婚的條件。

2、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3、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

4、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二、訴訟離婚的時間限制

1、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2、一審不判離的話,原告可以在接到判決之後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式(但二審改判的概率很小),而二審一般又要3個月的時間。也可以不上訴,而是在6個月後再次起訴,重新進入一審程式,時間同上。如果法院依然認為夫妻雙方感情沒有破裂,可能再次判不離。那就只好再等6個月,進入第三次起訴。因此,現實中才會出現有的離婚案子一、兩個月就完成,有的卻拖了好幾年也離不下來。之所以出現這麼大的反差,主要取決於雙方的感情狀況和對方的態度。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要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才能判決離婚。

綜上所述,無法繼續生活的夫妻可以選擇離婚,辦理離婚手續還是比較快的,一般雙方在協商一致之後簽訂離婚協議書就可以離婚了,但是如果是選擇起訴離婚的,那麼法院在辦理離婚案件的時候一般簡單的情況六個月就能審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