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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不能特別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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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不能特別授權嗎?

離婚案件不能特別授權嗎

離婚案件不能特別授權,理由如下:

1、離婚案件中,離婚與否的問題是典型的人身關係問題,直接關係到家庭的存廢,與當事人密切相關,應當十分慎重,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表達意見,因此由當事人親自處理為宜。同時,審理離婚案件,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作為應否判離的標準,而感情問題既複雜又微妙,且處於變化之中,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說清楚。再者,也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出庭,才能幫助審判人員對此作出正確判斷。如果能夠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斷,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對對方當事人來說,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問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也只有當事人才最瞭解財產的價值和意義,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絕對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當事人自己表達意志。

3、在子女撫養問題上,雖然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但仍然不能排除當事人自願協商和變更撫養權,不能在當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態子女由誰撫養,如何撫養,這樣將造成對子女權益的侵害,也不利於撫養費、探視權等問題的執行。

4、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先調解,如果當事人不到庭,調解則無法進行。

二、特別授權可以行使哪些許可權?

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三、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在特別授權案件中當事人是可以不出庭的,可以全部委託律師處理,很顯然特別授權並不適用於離婚案件,不適用於離婚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原被告沒有特殊情況的話,應該出席庭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