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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案件的受訴法院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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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案件的受訴法院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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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時候,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做出賠償,但此時必須要屬於法定的情形才可以。實踐中,往往就此產生糾紛,當事人就會選擇向法院起訴。那麼這個時候離婚賠償案件的受訴法院該如何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賠償案件的受訴法院如何確定

對於在離婚訴訟時即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訴請的案件,應由受理該離婚訴訟的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在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或被勞動教養、被監禁等特殊情況下,離婚訴訟及損害賠償訴訟也會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對於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的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在離婚訴訟後1年內就離婚損害賠償單獨起訴的案件,依據“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應由被要求承擔損害賠償一方,即無過錯方的原配偶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那麼原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可否成為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管轄法院呢?法律未對此有明確說明,但鑑於原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對案情、當事人的情況都比較瞭解,從解約司法訴訟成本的角度考慮,我們希望日後的司法解釋能作出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管轄法院也包括原管轄離婚訴訟法院的相關規定。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程式

離婚損害賠償適用於訴訟離婚,也適用於協議離婚。夫妻協議離婚後,如發現另一方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情形導致離婚的,也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把《婚姻法》第46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46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3、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4、離婚損害賠償必須是由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過錯導致離婚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未離婚談何離婚損害賠償?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當事人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援;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離婚賠償案件的受訴法院一般是指被告住所地法院,但在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或被勞動教養、被監禁等特殊情況下,離婚訴訟及損害賠償訴訟也會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延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