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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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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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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家庭因為婚姻經營不善,導致感情破裂,選擇協議離婚。但是有時候當事人是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那麼不能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來,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是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

不能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的情況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係。

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願的離婚意願。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鑑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蔘加訴訟。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係,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係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五、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

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臺註冊的,對於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在民政局辦理離婚,其實也就是通過協議方式離婚。但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一些情況下,是不允許夫妻協議離婚的。而此時想要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就只能以訴訟方式離婚。需要注意,對法院作出的一審離婚判決,要是當事人不服的話,則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上訴,否則的話判決就會生效,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