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訂立>

反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合同訂立 閱讀(1.1W)
反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1、必須具備《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擔保資格;
2、企業有效淨資產扣除三分之一已對外擔保餘額不低於反擔保金額的二倍;
3、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4、連續兩年盈利;
5、企業在承保期必須參加財產保險。
反擔保成立須具備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隻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