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新婚姻法離婚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 閱讀(1.47W)

一、新婚姻法離婚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新婚姻法離婚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婚姻法》已經廢除,反訴的條件是:

1、反訴提起的物件必須是本訴的原告

2、反訴與本訴具有牽連性

3、反訴的內容必須是人民法院主管範圍,並向審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出,且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4、反訴案件與本訴案件能夠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式合併審理

5、反訴應當在本訴進行中提起

二、對訴訟離婚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係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作為離婚案件中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訴訟狀副本以後是有權利提出反訴的,針對被告方的反訴,人民法院會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合併審理,不過,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是不確定的,要根據原告和被告的證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