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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委託代理人應該提交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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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委託代理人應該提交什麼材料

離婚委託代理人應該提交什麼材料

委託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群、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原告代理人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準備什麼材料要看起訴請求是什麼,如果僅起訴離婚,那結合起訴離婚的法定理由準備證據材料,如是正常的感情破裂,那應該分居滿兩年才行。建議準備被告的租房合同,如果沒有那就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分居兩年;如果存在家暴、賭博等法定離婚情節,則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如就醫記錄、照片、證人證言,報過警的提供警察出警記錄;如果還要求小孩撫養權,也應提供能夠撫養的證據,如工資收入證明等。

法院開庭離婚原告代理人的權利責任:

規定訴訟的代理人在有當事人授權前提,可以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六十條,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後,離婚案件如果選擇訴訟,需要委託代理人告訴當事人需要準備哪些材料,以及如何向法院提出訴訟,然後委託代理人還要詢問當事人離婚的原因,以及夫妻之間存在的問題,當事人的要求是什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