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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半年 | 感情破裂可以起訴離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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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半年 感情破裂可以起訴離婚麼?

有些小夫妻感情出現問題後,可能會分居,彼此分開居住一段時間。有些人在分居期間通過充分思考發現自己的問題,及時對婚姻進行修復。而有些夫妻分居後還是感情破裂,這個時候,離婚可能是最終結果。那麼,分居半年 感情破裂可以起訴離婚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分居半年 感情破裂可以起訴離婚麼?

分居半年不是法律上的離婚條件,婚姻法規定是分居兩年以上做為離婚條件。只要感情破裂,法律都會叛離的,沒有分居多久的時間限制。法院判定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認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二、法院如何調解離婚訴訟案件?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綜上所述,夫妻生活出現嚴重問題,分居半年 感情破裂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支援離婚請求,主要是參考雙方是否感情破裂,和分居時間沒有必然聯絡。如果分居半年以上,感情沒有出現法院認為的情況時,法院也不會支援離婚訴訟。這裡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