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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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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2、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法律依據: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管轄問題有哪些

1、離婚訴訟一般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如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則由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2、如一方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3、雙方均外出打工,首先看雙方離開戶籍所在地是否超過一年,如沒有,則按第1點處理。如已經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訴時,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如起訴時,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轄。

4、一方在國外定居,由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5、雙方在國外定居,如在國內結婚的,則在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如在國外結婚的,則在一方原戶籍所在地或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

6、雙方都在國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7、雙方均取外籍,雙方均在中國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轄;一方在中國定居,則由定居地法院管轄。

8、雙方均定居外國且已經離婚,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在財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9、一方在看守所或監獄服刑的,被監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監禁地法院起訴離婚;如未滿一年,則按第1點處理。

10、離婚訴訟期限類問題

(1)離婚訴訟一般一審簡易程式3個月,普通程式6個月。

(2)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多久後6個月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