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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北京起訴離婚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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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北京起訴離婚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訴訟離婚的情況有很多種,而無論何種,走向訴訟道路的原因是在離婚過程中某些問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但離婚雙方有時並不在戶口本地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問題就很多。今天,本站就以北京為例給您講講外地人在北京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一、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裡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二、訴訟離婚流程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2、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三、外地人在北京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1、居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出具的證明。

2、暫住證。

3、購房合同。

4、租房合同

5、勞動合同。

6、社保繳納記錄和完稅證明。

7、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被告也個體工商戶的業主,或者設立了公司,那麼營業執照和工商登記檔案會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

以上證據各法院把握尺度有所不同,最好是能夠取得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在沒有居委會證明的情況下,有時可能需要幾個證明同時使用,方可增強證明效力。但無論是何種證明,都要注意是被告的、連續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才可以,三者缺一不可。

一般而言,訴訟類案件應該到當事人戶口所在地進行辦理,離婚訴訟案件應該在登記地進行辦理,但也存在外地起訴離婚的情況。外地人在北京起訴離婚需要準備證明您居住或者在北京工作的資料,另外還需準備社保繳納證明,請您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