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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協議離婚,必須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必須夫妻雙方共同到民政局簽字辦理。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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