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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夫妻離婚房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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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夫妻離婚房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我國夫妻離婚房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民法典》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3、婚後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

二、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情形

1、第一種: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購買的房子:首先,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2、第二種:夫妻有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購買的房子: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連毛毛都分不到。

3、第三種:夫妻有一方婚前付了房款首付,但是,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4、第四種: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我們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難免會遇到夫妻之間產生矛盾的時候,此時如果不得不離婚話,在離婚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財產分割的原則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