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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分居時應該在哪邊起訴離婚

離婚 閱讀(2.2W)

離婚訴訟案件屬於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地分居時應該在哪邊起訴離婚

由此可知,夫妻分居兩地的,如果提起訴訟離婚需要到對方的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但是如果對方存在以下情況的,則由原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對方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

2、對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

3、對方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監禁的。

值得一說的是上述的下落不明主要指原告聯絡不上被告人,根本無法確定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則可以在原告經常居住地起訴。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