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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離婚孩子籍貫可以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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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夫妻離婚孩子籍貫可以改嗎

如果夫妻離婚孩子籍貫可以改嗎

一般不可以更改,除非特殊情況,關於籍貫問題:根據戶口管理原則,公民的籍貫地應以父母的籍貫地為準。更改籍貫的程式是: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籍貫":(一)實際籍貫與登記籍貫不一致的; (二)籍貫地區行政區劃調整的; (三)本人被收養隨養父填寫的。

二、離婚了孩子要改戶口嗎

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歸一方撫養的,要不要改戶口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三、離婚有哪幾種形式

離婚有兩種形式:

1、登記離婚(通稱協議離婚);

2、起訴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離婚後會想說要更改孩子的戶口,這個是可以的,但是關於籍貫的問題,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說,一般是不能夠隨意變更的,除非說在登記籍貫的時候登記錯誤,那麼是可以申請去調整改過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