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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協調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為了緩和夫妻矛盾、減少離婚,不少國家都有關於“和解”的規定和調解的法定程式,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在起訴要求判決離婚之前,必須先向家庭法院提出調停的申請,進行調解,調解離婚成立,出調解書,稱為“調停離婚”。調解更是中國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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