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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房子歸女方具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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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房子歸女方具有法律效力嗎?

一、離婚協議房子歸女方具有法律效力嗎?

1、離婚協議書裡,房屋歸女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

2、男女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後仍不履行的,由法院強制執行。

3、男女雙方經法院以調解書形式確認的調解協議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但是,如果男女雙方只簽署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該離婚協議書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尚未生效。法院會按法定的分配方法予以判決。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離婚協議的性質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採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

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於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資料電文,特別是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檔案,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於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夫妻離婚,法院在判決此類案件時,首先會以夫妻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為主。夫妻雙方在確定離婚時應該找律師起草書面的離婚協議,並在離婚時上交法院。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是不認同口頭離婚協議的,必須要有書面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