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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1歲半離婚孩子歸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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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1歲半離婚孩子歸誰帶?

孩子1歲半離婚孩子歸誰帶?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一歲半的孩子交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出現其他特殊情況的為例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援。

二、撫養權歸屬是的變更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七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無力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此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出現上述情況,無撫養權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比如原撫養方失業、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等。

注意: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結合全文內容可以得知,一歲半未滿兩週歲的孩子一般是直接給母親帶的,如果有特殊情況再特殊處理。當然,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變更的,一方對孩子撫養權歸屬不滿時,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