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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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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庭
律師解析: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出庭的,對於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法院可缺席判決。但若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