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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的條件和特點是什麼?

離婚 閱讀(1.89W)
登記離婚的條件和特點是什麼?
律師解析:登記離婚條件和特點:
1、雙方當事人必須完全自願。
2、雙方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協議。登記離婚在雙方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
3、對於訴訟到法院的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調解結果不同,就產生不同的離婚方式:
4、調解離婚:如果人民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離婚協議,並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即發給離婚調解書,這就是調解離婚。
5、判決離婚:如果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並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難以恢復和好的,而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的,可以判決雙方離婚。這種通過判決的形式而准予離婚的就是判決離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