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第二次開庭直接判嗎,規定如何?
第二次訴訟離婚是否判離,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次離婚起訴,法院多數判離。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原因在於一方在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需要等六個月再起訴,強扭的瓜不甜,這時法院大概率會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因此,在我們司法實踐中二次判離的概率非常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第2次開庭,多久下判決書?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判決書即生效。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夫妻兩人離婚時,法院是可以直接開庭宣判的,判決離婚的主要依據就是夫妻的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在一起,法院應當判決離婚不予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