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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可以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協議,協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訴申請解除婚姻關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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