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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打官司一般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也就是說簡單的離婚官司6個月內就能打完,而較為複雜的離婚官司需要在9個月內才能打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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