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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離家出走起訴離婚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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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離家出走起訴離婚程式是什麼?

一方離家出走起訴離婚程式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這樣,就可以為處理被宣告人的財產以及與之相關的人身關係提供法律依據。

宣告失蹤最主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被宣告失蹤的人須下落不明滿兩年。下落不明意味著公民離開居住地,沒有任何音訊。如果只是離開了本地,但是有人還知道他(她)的下落,是不能隨意宣告失蹤的。兩年時間的起算由公民音訊全無的第二天開始。

法律規定只有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才可以申請,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張先生作為丈夫,是可以申請宣告他的妻子失蹤的。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果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滿兩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在法院發出公告之後,即使另一方不出現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據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依照法定程式缺席判決離婚。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他的死亡宣告。然後根據法院的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辦理戶口登記等手續。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其夫妻關係根據以下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還沒有另行結婚的,那麼從法院判決撤銷死亡宣告的那天起,雙方的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經另行結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

(三)即使再婚後又離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經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係仍然不能自行恢復。

如果夫妻雙方其中有一方失蹤的話,可以向戶口派出上報失蹤,然後通過分居超過2年的理由向法院申請離婚,或者是由派出所宣告其死亡,如果宣告其死亡的話,其婚姻關係自動解除,如果向法院訴訟的話,一般法院也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