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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的離婚訴訟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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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受理的離婚訴訟有哪些

不受理的離婚訴訟有哪些

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如果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包括: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二、什麼情況下離婚訴訟不受理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對於法律中明確規定的法院不受理的離婚訴訟,肯定暫時就無法通過訴訟方式來離婚了,此時當事人可以考慮是否能夠通過協議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相比之下,協議離婚的可以儘快的解除婚姻關係,當然對於當事人來講,也不會那麼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