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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 離婚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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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離婚是怎麼規定的


儘管我們在生活當中常說結婚離婚都是自己的私事。但是其大體基礎和程式都是要符合我國的婚姻法的,尤其是在離婚的時候,離婚可能涉及到更多的是雙方的一些比較重要的利益問題,因此針對婚姻法當中對離婚的規定,我國公民還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

《婚姻法》已經失效,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我們可以看出,其實我國新婚姻法當中針對離婚的相關事宜都有著明確的要求。比如說如果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話,那麼只有在滿足婚姻法當初的規定條件下,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另外,軍婚是受我國婚姻法特別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