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可以不接受冷靜期嗎?

離婚 閱讀(1.05W)

一、離婚可以不接受冷靜期嗎?

離婚可以不接受冷靜期嗎?

協議離婚要接受冷靜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關於“離婚冷靜期”需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

二是協議離婚的程式:第1步,夫妻達成協議離婚的合意;第2步,夫妻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的離婚登記申請;第3步,提交申請三十日後,夫妻親自到場申請頒發離婚證。

三是“離婚冷靜期”內夫妻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協議離婚程式終止。“離婚冷靜期”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協議離婚程式終止。

二、離婚手續怎麼辦理才行?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為協議離婚;另一種則是訴訟離婚。這兩種離婚方式所涉及的機關不同,離婚手續的辦理也大有差異。

1、材料

離婚手續的辦理牽涉到很多相關材料,主要材料為以下幾種:當事人戶口薄、身份證、結婚證、照片、離婚協議等,另外華僑、外國國籍公民還應該攜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含影印件)。

2、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的書寫內容要包括協議重點,以及詳細內容的敘述。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應包含:雙方申明離婚是否出於自願;子女的撫養權;夫妻雙方債權以及債務如何處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婚後歸屬或處理方式。

協議離婚必須接受離婚冷靜期,這是強制要求。辦理離婚手續,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選擇協議離婚,要先提交離婚申請,書寫離婚協議書,然後有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滿,需要再次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