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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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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了侵害配偶權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就可以有效地運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並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對受害一方給予一定的賠償,從而有效保障婚姻家庭關係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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