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法院離婚調解書能當離婚證麼?

離婚 閱讀(2.72W)

法院離婚調解書能當離婚證麼?

一、法院離婚調解書能當離婚證麼?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的基礎。它本身並不能確認及證明離婚的效力。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予以確認後,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准許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夫妻是不用去領取離婚證的;與此類似,由於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離婚調解書後不需要領取離婚證,也就是說,離婚調解書等於離婚證。

二、離婚庭前調解的必要性是什麼?

我國法律對婚姻的解除規定了嚴格的程式要件,從而為離婚案件的庭前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離異已經不單單是男女雙方的事,他必然關係到雙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長和教育。在離婚訴訟中,雖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時,對孩子的撫養進行了判定,但由於雙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審中互相指責,有的在判決後互相刁難,有的長期躲避執行並拒付撫養費,有的則設定障礙阻止對方探視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醜化對方形象,破壞父母與子女間的親情,直接影響了子女的健康成長。而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

1、不經過開庭程式,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2、容易調解和好,由於庭前調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調解,可以邀請親朋勸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對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諒解,使得雙方和好。

3、協議便於履行,由於調解是出於自願,雙方對結果也認同,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

綜上所述,當事人提請離婚訴訟,法院受理後不會馬上開庭審理,會進行庭前調解。經過法官的努力,雙方可能達成離婚協議書,這樣法院會制定調解書,由雙方簽字確認。在法律效力上,這份調解書和離婚證是一樣的,在用到的時候,當事人可以拿調解書充當離婚證。